依法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关注焦点:亚太区肝癌试验显示多吉美显著改善总生存期】
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 【健康导读:河南十一五规划:确保所有艾滋病人得救治】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扩展阅读:保健协会为完美正名 专家:保健品≠药品】 ——[在]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会议上 的讲话 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 (2百6年3月1日)今天是 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个很重要 的日子.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第457号令予以公布,自今天起施行. «条例»是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关键时期,国务院发布 的 一部全面规范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法规. «条例» 的实施是 我国政府实践“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 的具体体现,是 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保护人民健康 的 一件大事;对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与新制订 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百6-2010年)»,为保障我国艾滋病防治沿着法制化 的轨道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下面,我就学习贯彻«条例»,正确认识与科学分析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 的严峻形势,以及当前应做好 的几项重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条例» 的颁布对依法全面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 一)制定«条例» 的背景.
艾滋病是 我国重点防治 的重大传染病.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 一项庞大 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部分群体不良行为 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内容相当复杂,仅靠已经制定 的«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涵盖与解决艾滋病防治 的相关领域与问题. 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我国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已有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历程. 纵观20年来艾滋病防治政策与立法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 一个阶段是 1985-1995年. [在]立法方面,出台«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艾滋病监测管理 的若干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等法律法规, 一些地方也出台相应 的管理规章. [在]政策方面,卫生部出台«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的通告”.«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 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由于当时 的认识所限,所制定 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以疫情监测为重点,[在]加强监测 的基础上,对艾滋病感染者与病人进行管理. 其目 的主要是 将艾滋病“御于国门之外”. 但事实证明,此举并没有达到预期 的效果. 1989年[在]云南省瑞丽边境地区 的注射吸毒人群中集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1995年[在]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因非法与不规范采供血造成艾滋病 的传播等情况说明,艾滋病不仅传入中国,而且[在]内地部分地区已开始传播蔓延.
第二个阶段是 1996-2百5年. 面对艾滋病流行 的严峻形势,党与政府给予高度关注. [在]立法方面,针对因非法采供血液(浆)传播艾滋病这 一严重情况,出台«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2百4年还修订«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为进 一步制定艾滋病防治 的专门法规与政策奠定基础. 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也相继出台,比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等等. 2百4年,温家宝总理[在]署名文章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防治”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 20年防治工作实践为«条例» 的制订提供坚实 的基础. 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已是 防治工作 的实际需求,依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二)«条例»颁布 的重要意义.
1.明确政府防治艾滋病 的重要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政府统 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与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保障防治经费 的投入机制. 近年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都相应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投入力度,但这种经费 的投入需要长效 的保障机制. «条例»对各级政府加强对艾滋病防治 的财政支持作出明确 的规定: 一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 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 中央财政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与贫困地区实施 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与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 的项目,并保障项目 的实施经费. 三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与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 的资金支持与便利条件. 有关组织与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 的颁布使防治经费 的投入有法制保障.
3.保证防治工作 的可持续开展. 1996年,国务院建立有32个部委参加 的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 [在]此基础上,2百4年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成立相应 的协调机构,使我国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 的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艾滋病防治政策也有较大突破,国务院制定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百1-2百5年)»,出台“四免 一关怀”政策,下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通知»,有关部委也制定 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 各项政策 的制定与落实,为全面推动我国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对我国已初步形成 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与实践中行之有效 的防治政策与措施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其以法律 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防治工作 的可持续开展.
4.对防治工作中存[在] 的 一些问题统 一认识. 几年来,虽然[在]相关 的政府文件与领导 的讲话中反复强调推广针对高危人群 的行为干预措施,比如针对静脉吸毒者 的药物维持治疗,[在]公共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等 的重要性,但是 ,[在]部分领导干部与群众中仍有不同 的认识,从而影响这些干预措施 的推广与落实. «条例»对这些行为干预措施给予肯定,[在]法律层面上统 一认识,为这些行为干预措施 的推广奠定法律基础.
5.体现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 的决心与行动. 去年世界艾滋病日 的主题是 “抗击艾滋,履行承诺”. «条例» 的颁布实施,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政府“履行承诺” 的积极行动;表明我国政府遏制艾滋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的决心,将对经济社会 的协调发展起到十分重要 的作用.
二.学习贯彻«条例»应当把握 的几个基本点
( 一)强调政府[在]防治工作中 的职责.
«条例»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 的主导作用,明确政府[在]防治工作中 的领导职责. 今后政府比如不作为将违法. 全社会与人民群众会进行监督.
(二)突出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 的作用.
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 做好防治工作不可或者缺 的条件.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有关组织与个人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与行动计划 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鼓励与支持.
(三)突出反歧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 的权益,同时也明确其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应给予他们应有 的社会救助.医学照顾. 这不仅使健康这个最基本 的人权得到根本保障,而且有利于及时发现传染源,对艾滋病 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也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条例»不仅对反歧视,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 的义务也作出明确规定.
(四)强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的重要性.
缺乏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是 造成艾滋病传播 的重要原因之 一. 为强调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的重要性,«条例»专门用1章12条规定宣传教育 的职责与内容. 重点规定针对普通民众.重点人群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 的宣传教育内容与措施.
(五)建立与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与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是 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基础. 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无专业队伍影响很大,很多技术问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 的专门人员解决,必须建立强有力 的技术支持系统,为群众提供良好 的医疗救助与公共卫生服务环境. 为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三个技术支持系统,即艾滋病监测网络系统,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系统,医疗机构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与治疗服务系统.
(六)确定推广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 的法律地位.
预防控制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对吸毒成瘾者实施药物维持治疗等艾滋病预防干预措施是 国际上预防控制艾滋病 的成功经验,[在]我国试点也取得 一定经验与实效. «条例»从传染病预防 的角度制订预防干预措施 的条款,以保证这些干预措施 的逐步推广实施.
(七)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 的管理.
为使各项预防措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在]总结国内外预防艾滋病成功经验 的基础上,«条例»[在]三个方面作规定. 一是 强调医疗卫生机构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 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 的医院感染与医源性感染. 二是 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的采供血行为与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与血液制品 的安全. 三是 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 的管理.
(八)将“四免 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近年来,我国实施 的“四免 一关怀”政策举世瞩目,向世界表达我国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 的决心. «条例»以法律形式将这 一政策明确下来,更有利于这 一政策 的落实.
(九)违反«条例»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对违反«条例» 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特别是 对不同 的机构.单位与人员细化法律责任. 这方面做很多规定: 一是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与救助措施 的各种责任. 二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 的行为 的责任. 三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违反«条例» 的责任. 四是 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的责任. 五是 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违反«条例»行为 的责任. 六是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承担 的责任. 法律责任 的明确将进 一步推动各种防控措施 的落实.
三.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 的形势与对宣传贯彻«条例» 的要求
( 一)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
2百3年,专家估计我国当时有84万存活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