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制剂 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 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 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关注焦点:因为沟通造成的家庭悲剧】
该负责人强调,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是 市场上已有供应 的品种;二是 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的活性成分 的品种;三是 除变态反应原外 的生物制品;四是 中药注射剂;五是 中药.化学药组成 的复方制剂;六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是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制剂.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市场上已有供应 的品种;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 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的;其他不符合规定 的. 【健康导读:腰臀比例7:10女人最有味】
«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 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 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与使用;已经配制 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 的制剂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配制 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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